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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来源: | 来源:民法典学习 | 时间 :2021-12-30 | 23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八条)细则, 企信网编辑为您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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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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