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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8年4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7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9月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10月27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五条 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服务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第六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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