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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6月21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商丘市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3-30 | 6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1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坚持政府领导与社会参与、部门监管与居民自治相结合,增强居民住宅区的火灾防控能力。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工作,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建立联动机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巡查、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组织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民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

第二章  消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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