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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组织火灾现场扑救,承担应急救援工作,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实施城镇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依法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对涉及消防事项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职责依法处理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违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镇居民住宅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中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爱护消防设施及器材,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做好自用房屋、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为燃气、电力等相关单位做好入户消防安全检查提供便利,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房屋用于租赁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出租人、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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