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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陈醋保护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喀左陈醋保护条例》2021年12月10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大通过,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大 | 时间 :2024-04-24 | 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喀左陈醋保护条例

(2021年12月10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喀左陈醋历史文化,传承喀左陈醋酿造工艺,保护喀左陈醋品牌,促进喀左陈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喀左陈醋,是指在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采用传统特殊工艺生产,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喀左陈醋地方标准的酿造食醋。

第三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喀左陈醋的文化传承和传统酿造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喀左陈醋保护应当坚持质量至上、品牌保护和传承发展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喀左陈醋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工信部门负责喀左陈醋保护和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指导喀左陈醋协会等行业组织工作。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改、财政、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民政、公安、文旅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喀左陈醋保护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喀左陈醋协会等行业组织按照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原则,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权益保护、纠纷调处等活动。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八条 从事喀左陈醋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以高粱、小麦、麸皮等为原料;

(二)以麸曲或大曲为糖化发酵剂,采用传统复式糖化、酒精发酵、固态醋酸发酵、淋醋等特殊工艺,在特制的密闭容器中陈贮半年以上;

(三)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喀左陈醋地方标准;

(四)生产场所及其环境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

(五)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和产品标准。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喀左陈醋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机制,对涉及喀左陈醋的传统制作工艺、民风民俗、故事传说及艺术品、文献、手稿、影像资料、图书等重要实物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或者社会组织设立喀左陈醋文化展示场所,收藏展示喀左陈醋历史、工艺、传承等相关实物、资料,宣传喀左陈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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