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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城市河渠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渠环境,发挥城市河渠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来源: | 来源:洛阳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5 | 8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2020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3月6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河渠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渠环境,发挥城市河渠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渠的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渠,包括河流、渠道、水库、塘坝、人工湖泊等水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城市河渠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公布的城市河渠名录应当明确河渠名称、位置、类型、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城市河渠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河渠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河渠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河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建立城市河渠保护管理工作的联合协调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管辖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渠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河渠保护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河渠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河渠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渠的保护管理及其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林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河渠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河渠建设、治理、养护、保护管理标准和规程,建立城市河渠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对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监测预警管理制度,组织对城市河渠水量进行观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履行城市河渠保护管理的执法职责。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管理区域内的河渠水面,由本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护责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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