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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2024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云水、降水、热量、大气成分等资源。
第三条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预防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以及自然生态的不利影响。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区划编制等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标准化建设,强化标准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技术支撑。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先进技术推广。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倡导资源节约、低碳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公众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意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工作,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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