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全文

来源: | 作者:市场监管总局2020第15号公告 | 发布时间: 2022-05-22 | 712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五条 个人奖设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申报个人奖的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

(三)业绩显著。热爱标准化事业,有较强的专业素养,求实奉献,勇于创新,具有较高威信或影响力,取得公认的业绩。

第十六条 终身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或标准化综合管理、国际标准组织治理方面取得系统性、创造性的成就,为推动标准化事业创新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第十七条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八条 优秀青年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研究与应用方面作出创新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突出的发展潜力,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十九条 参评组织奖的单位,近5年应当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参评个人奖的个人,近5年应当无违法违纪行为,未担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有关集体和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司法审查的,应当暂停实施表彰。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议通过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制定发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指南。推荐单位按照指南组织有关方面申报各奖项。

第二十二条 标准项目奖推荐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委直接管理的TC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

组织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

标准委直接管理的TC参评组织奖的,可由其所在领域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推荐。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申报奖项信息后,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查。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候选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候选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被推荐的标准项目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应当与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材料所列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一致。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次参评。

已获得组织奖的组织机构,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已获得终身成就奖的人员,不得再次参评;已获得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的人员,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及个人奖候选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推荐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再次参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须隔3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军用涉密标准项目的推荐及受理,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各奖项细化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规则,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推荐和受理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标准项目奖专业评审组及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组成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各等级标准项目奖和组织奖、个人奖推荐名单。

候选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候选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初评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评审,深入考察候选组织和个人的业绩、影响力等,并对申报材料中有疑义的重要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初评的候选标准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者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的组织和个人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推荐单位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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