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全文

来源: | 作者:市场监管总局2020第15号公告 | 发布时间: 2022-05-22 | 71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在相应奖项评审中回避:

(一)与纳入评选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或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二)与组织奖和个人奖申报单位、个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三)与组织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及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国家军用标准项目,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三十六条规定的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十八条 涉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及参评标准项目创新性、贡献大小等的异议,推荐单位应当协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参评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九条 涉及参评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军队组织和个人的异议,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二条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进入当届评选下一环节;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参加下一届评选;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需重新推荐。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四十三条 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定数额。

每届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3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组织奖授奖限额为5个。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限额分别为1个、4个和3个。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对表彰工作的举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在表彰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并作为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的重要依据。

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履行承诺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必要时,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工作人员纪律守则。对违反纪律守则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九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表彰。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严重违反表彰程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等情形的,应当撤销表彰,取消其当届往后连续3届的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表彰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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