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监管指引|国家政策

来源: | 作者:银发[2015]336号 | 发布时间: 2019-07-27 | 68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以下简称个人征信机构)、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征信机构),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征信机构监管规定,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区内个人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征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征信机构实施监管,规范征信业健康发展。
(二)权益保护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征信机构实施监管,应当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覆盖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征信机构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业务活动、信息安全等实施全面监管。
第二章 征信机构的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 申请个人征信机构许可前,申请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申请机构填报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指导,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相关情况组织开展对申请机构的调研,明确申请机构的业务准备期,并对其业务准备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一)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设职能部门,员工队伍具备相应业务能力;
(二)拥有稳定的信用信息来源和数据采集渠道,具备开发征信产品的能力;
(三)内控制度完善、可操作性强;
(四)建立IT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具备征信业务所需的IT系统开发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企业征信机构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除《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务可行性报告;
(二)备案前已经开展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提交证明自身具有稳定数据来源和服务对象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企业征信机构办理备案,不视为对企业征信机构征信数据质量、服务水平、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IT技术实力、业务合规情况等的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在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证、企业征信机构名单公告网页载明上述内容。
第九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拟变更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个人征信机构变更出资额少于公司资本总额5%或者变更持股少于公司股份5%的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备案。
第十条 企业征信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注销其备案:
(一)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难以维持的;
(四)不再以征信业务作为主营业务的。  
第三章 征信机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保证金是指征信机构为应对信息主体法律诉讼、侵权赔偿等事项建立的风险基金。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保证金归征信机构所有。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保证金。
企业征信机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提取保证金。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下列因素,决定上浮特定个人征信机构的保证金提取比例:
(一)征信机构经营合规情况;
(二)征信机构上一年度风险赔偿总额;
(三)征信机构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
上浮后的保证金总额不超过征信机构注册资本的30%。
征信机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改善后,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降低保证金提取比例。
第十五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取得征信业务许可之日起10日内,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存放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保证金存放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征信机构公章的保证金存款备案报告;
(二)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
(三)保证金存款凭证(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因增加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浮保证金提取额、保证金赔付动用等因素导致保证金应提取额发生变动或保证金余额少于应提取额的,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将足额保证金存入保证金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征信机构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对信息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仲裁裁决,对信息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按照协议对信息主体进行赔偿。
保证金不得用于前款规定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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