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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规定|政策

来源:www.jjqyw.cn住房城乡建设部 | 来源:赣州绿盾学习 | 时间:2019-03-16 | 147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筑网政策学习,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规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建筑网政策学习,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规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1211日印发,自201811日起施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共有七章三十条内容,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作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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