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四种情形​|政策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 来源:赣州绿盾学习 | 时间:2019-03-16 | 189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绿盾政策学习,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四种情形《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12月11日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共有七章三十条内容,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作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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