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来源: | 来源:国发(2020)13号 | 时间:2022-01-25 | 2130 次浏览 | 分享到: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取消


取消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对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严格评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要进行搬迁改造。

3.支持和鼓励铬渣资源综合利用,制定相关产品标准,推动钢铁企业消纳铬渣。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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