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强制性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指定已取消

来源: | 来源:国发(2020)13号 | 时间:2022-01-26 | 2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与强制性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指定已取消

取消与强制性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指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许可后,市场监管总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与强制性认证有关的检查活动的标准和规范,落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其对检查活动的监督作用。

2.通过投诉举报、日常监测、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审批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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