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修正)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是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修正,自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号主席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2-01 | 7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将;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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