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吉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07 | 89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档案和统计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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