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第三次最新修正版)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于2002年通过,先后于2008年、2018年、2021年修正,当前是2021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版全文。
来源: | 来源:天津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3-06 | 6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5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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