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乡村民宿促进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安庆市乡村民宿促进条例》2023年10月26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时间:2024-03-04 | 7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安庆市乡村民宿促进条例

(2023年10月26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发展

第三章 规范经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提高乡村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计划;

(二)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

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

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促进发展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民宿发展纳入当地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乡村民宿发展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明确乡村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引导民宿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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