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全文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4号公布,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间:2024-03-31 | 21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经营经验;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八)监管评级良好;

(九)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十)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前款所涉及的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前款所涉及的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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