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制定,2023年最新修订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09 | 9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拆除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拆除并恢复设置载体原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市容环卫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市容环卫管理有关职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主要道路、重点地区和景观区域范围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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