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制定,2023年最新修订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09 | 9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其所有人为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跨行政区域导致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并告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第十五条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统一、规范、便民等原则,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繁华路段、人口密集区域等重点地区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免费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十七条 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临河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第十九条 架空管线设置应当整齐规范,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交通、居住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安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存在破损、倾斜、附属设施缺失等现象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改;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鼓励建设搭载照明、通信、交通指示标识、治安监控等设施的多功能智能杆。

第二十条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井盖(含沟盖、雨箅,下同)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推进井盖数字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定期对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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