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
(2005年4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督 学
第三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
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教育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督导、以督促建的原则,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支持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推进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保障教育督导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
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特约教育督导员制度,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实施教育督导时,邀请特约教育督导员参与。
第二章 督 学
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总督学、副总督学的设立以及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的配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主管部门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
督学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九条 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督学管理机制,强化督学培训、考核和激励,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
第十条 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可以作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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