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20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牧场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海洋渔业资源,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立体养殖等措施,构建或者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栖息或者避敌所需场所,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渔业模式。
第四条 海洋牧场的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海洋牧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牧场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沿海镇人民政府、海防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牧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事、海警、气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渔业本土种质资源研究、开发、利用,鼓励培育养殖新品种、研发新设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海洋牧场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牧场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养殖水域滩涂、海上交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港口、水利、海岸带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保护捕捞渔民的生产空间。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海洋牧场规划,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建设海洋牧场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对需要配套建设岸基设施、渔业码头、游客服务中心等的海洋牧场,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用地用海支持。
第十一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捕捞渔民转捕为养,落实好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政策,开展新型渔民技能培训。
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吸纳转产渔民。鼓励企业、合作社、渔民共建共享,探索建立产业联合体,实现深度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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