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组织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数据支撑。
第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口发布政策、公开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负责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和异议受理、信用修复受理等服务。
第八条 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公开、共享和应用主体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具备安全监控和备份功能。
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条 司法机关应当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公正司法,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按照国家规定在行政许可等事项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诚实守信作为学生素质教育重要内容。
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适时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第十三条 各行各业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宣传诚信先进典型,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契约精神。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诚实守信公益宣传教育。
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专家、志愿者通过进社区、进企业等形式,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和普及信用知识。
645
31天前
954
37天前
987
42天前
1427
43天前
6895
43天前
1357
46天前
1844
47天前
18891
48天前
15122
48天前
734
48天前
941
52天前
1368
53天前
1088
53天前
1367
58天前
1186
59天前
2663
94天前
63463
135天前
28002
151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