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枣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2 | 74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 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

(二)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按照停车种类、停车方向、停车标线有序停放;

(四)在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充电停车位;

(五)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车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在免费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不得超过二十日;

(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住宅小区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服从物业停车秩序维护管理;鼓励住宅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使用;

(二)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经营活动;

(三)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停车设备、设施;

(四)其他影响停车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场内停放。废弃机动车属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依法应予扣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专用停车场、住宅小区等场所的非专有位置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上述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权依照约定或者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非严管路段查处停车违法行为时,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车主限时驶离。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盲道和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二轮摩托车可以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投放的类型、数量、区域等作出科学评估,指导其经营管理者合理进入市场。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线上、线下管理和服务,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运营企业自主退出经营,应当制定退出方案,提前三十日向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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