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来源:国务院 | 来源:国发〔2014〕21号 | 时间:2019-06-27 | 24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
以上信息摘自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14〕21号
标      题:《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27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4-00072

发布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6/27/content_89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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