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服务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职能管理部门。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二条 对入驻赣州市(县市区)的中介服务机构,按要求进行企业信用审核、评估、监测。
第三条 建立行业信用记录,提供最基本的信用信息服务、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 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信息数据应用服务等。
第五条 梳理信用红黑名单。
第六条 以“信用+”的理念开发推广“信用+惠市”、“信用+惠商”、“信用+惠企”、“信用+惠民”等公共信用产品,让信用服务遍及生产生活,让社会共享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带来的信用红利。
第七条 促进信用服务政策、标准、技术、服务、行业、市场的创新发展。
第八条 配合政府在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
第九条 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诚信建设提供专业的服务。
未完(待修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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