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黑名单企业台帐,实时更新。每半年报送至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汇总后,通过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记分标准动态调整]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违规惩戒]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外地企业管理] 非本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每年定期向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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