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信息内容]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组成。内容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地址、法人及有效通讯方式、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管理项目的名称、地址、类型、面积、合同期限等)、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等。
(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及有效通讯方式、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从业履历等情况。
第九条 守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物业管理协会的表彰奖励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项目年度业主满意度达80%以上的;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被县(市、区)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被书面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整改到位的信息;
(三)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四)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办法给予处理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征集途径]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电子文档填报的同时,应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守信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一)申报第九条第二款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服务对象出具的年度服务评价意见书和业主满意度测评情况资料等。物业服务企业在12月15日前终止服务退出项目的,应于退出项目1个月内提交相关资料。
(二)申报第九条除第二款其他信息的,应在信息生效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守信信息申报表、相关职能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经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范围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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