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信息采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交通设施养护工程和其他等六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七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分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必须依法依规具有有关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四个类型。上述四类从业人员可按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级别,AA为最高信用等级,D为最低信用等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自主填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填报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二)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等基础信息;
(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因不良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含通报批评)等失信信息;
(四)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和先进成果等信息。
上述信息应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新增或发生变化的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填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与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信息进行补充。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由信用系统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智能计算得出,并动态更新。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基础分值为1000分,得分等于或高于1200分的评为AA级;信用得分低于1200分,等于或高于1000分的评为A级;信用得分低于1000分,等于或高于800分的评为B级;信用得分低于800分,等于或高于600分的评为C级;信用得分低于600分的评为D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分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不良行为扣分和奖励加分三种情形,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不良行为信息不实的,由具有信用评定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对其失信行为予以双倍扣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实行综合评定。从事公路水路行业多种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累计记分。
第十五条 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实际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其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按照以下得分最低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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