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填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填报责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填报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行业综合信用等级不高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并依法在相关行政许可、资质(格)审核、工程招投标、优惠政策、监管执法等方面,将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A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在有关单位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增加监督执法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约谈、公开曝光、取消经营资质(格)或限制性经营、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或限入、从重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并可引导市场慎重选择其相关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填报、公示、公告和查询等功能同时在交通运输部“信用交通”网站开放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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