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全文)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是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来源: | 来源: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0-09-07 | 2043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七条 绿化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发区,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风景区,指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化工区,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

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街心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防护绿地,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带、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圃地。

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城市绿地以外的其他各类用地中的配套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中的绿地。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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