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或者非法获取信息​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来源:政策解读 | 时间:2020-09-09 | 3742 次浏览 | 分享到:
窃取或者非法获取信息追究刑事责任,《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八条,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2、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3、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4、因过失泄露信息
5、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6、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7、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8、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相关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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