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来源: | 来源:政策解读 | 时间:2020-09-15 | 6466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国务院令第680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4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相关信息:
医疗器械热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