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国务院令第680号,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4、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相关信息:
医疗器械热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22
8天前
345
14天前
334
19天前
607
20天前
6114
20天前
319
23天前
743
24天前
18130
25天前
14500
25天前
329
25天前
421
29天前
654
30天前
518
30天前
765
35天前
655
36天前
2268
71天前
62449
112天前
26005
128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