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 | 来源:政策解读 | 时间:2020-09-15 | 4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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