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江苏商会章程

来源:商会 | 来源:哲熙 | 时间:2019-02-07 | 186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赣州市江苏商会
英文名: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anzhou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在赣州经商的江苏籍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培养一支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优秀企业家队伍,为赣南苏区经济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在赣州市工商联(总商会)领导下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同时接受赣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老机场路西侧3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增强会员法制观念和政策观念,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努力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经营者;
(二)维护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建议、困难和要求,当好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三)加强苏赣两省联系,组织各种招商活动,促进两地商贸、科技、文化、旅游的交流与发展;
(四)加强同港、澳、台和海外江苏商会的联系,争取更多的客商来赣投资;
(五)争取会员和社会各界资助,开展有偿服务,筹集活动经费;
(六)办好商会会刊和网站,及时交流商会活动信息;
(七)做好专项基金管理,开展各种会员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是江苏省在赣州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业主;从事企业管理的苏籍工作人员;在各行各业工作的苏籍突出专业人才、知名人士;在江苏省投资创业以及有合作项目、经贸、商务往来密切的赣州本地企业与人员;热心于加强赣苏两地经贸合作的团体与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商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应报商会备案,其会员资料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对苏商认可,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办公室审查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在本会网址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覆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暂停和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资格暂停期间,其在本会的权利予以暂停,但仍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的;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职务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和审查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对会员违法违纪、侵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依据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7年1月8日赣州市江苏商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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