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浙江商会章程

来源:商会 | 来源:赣州市浙江商会 | 时间:2019-02-07 | 2347 次浏览 | 分享到:

赣州市浙江商会章程 
(2012年7月2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修改并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赣州市浙江商会,英文译名: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anzhou,英文缩写:ZCCG。 
第二条 赣州市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赣州市投资兴业的浙江籍人士及有关方面人员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办会理念、宗旨与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确立“高起点办会、大服务立会、大文化强会、和谐兴商会”的办会理念;努力为广大会员服务,为赣浙两地经济共同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努力创建品牌商会;把商会建成浙商之“家”,充分发挥党委政府联系浙商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弘扬浙商创业文化,营造良好创业环境、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赣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业务主管,并接受赣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赣州市章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他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二) 组织会员及关心支持赣州发展的热心人士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组织最新信息发布和各种经贸考察等活动,加强企业之间横向联系与协作。 
(三) 组织和推荐会员参加各类培训,积极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经济、技术、人才、管理、市场等方面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 
(四) 与国内外有关团体进行友好交流,组织推荐会员外出考察,邀请和接待国内外有关友好团体来访。 
(五) 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帮助会员扩大社会交往。 
(六) 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七) 加强浙江与赣州的联系,积极参与相关招商引资活动,为浙江籍客商提供投资信息,牵线搭桥,促进两地之间商贸、科技、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交流与发展。 
(八) 加强会员之间联系,开展一些增进交流、沟通乡情、陶冶情操的文体活动。 
(九) 指导和帮助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赣州市投资兴业的浙江籍人士和为浙赣经济发展献计出力的各方面人员。 
(二) 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心参加本会活动,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 在家乡和赣州投资所在地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本会秘书处; 
(二)由本会一名正式会员向秘书处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并由秘书处调查核实; 
(三) 秘书处核实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或书面呈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签通过;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或荣誉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信息、资料等方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意见、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介绍、动员、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的人员入会;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要求本会通过正常渠道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本人和单位的意见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协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为活动开展提供便利(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活动); 
(四) 维护本会声誉,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会员意见; 
(五) 正面宣传推介本会,积极为本会介绍新会员; 
(六) 按时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非中国籍人士,如符合入会条件可吸收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享受会员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 
(一)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有一年以上(含一年)不交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本章程的行为,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败坏本会形象的,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 会员年满六十五周岁(会长、副会长除外)、出国定居等情况,视为自动退会,尚热心本会活动者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成为资深会员,资深会员享有会员除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 对会员退会或除名,应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总顾问一名,顾问及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在协商、推荐的基础上选举、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要事情。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负责本会的领导工作,任期五年,每年召开1—2次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四) 总结年度工作; 
(五)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六)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八) 调整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及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 
(九)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退任时可转为荣誉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 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在赣州市的浙江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一年至少二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 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 讨论吸收或清退会员; 
(三) 决定设立机构、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聘任;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含秘书长)的聘任及工资等方面待遇; 
(六) 联系会员,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处负责制,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办理吸收、清退会员手续; 
(三) 编印简报,并发至每个会员; 
(四) 管理和经营本会资产; 
(五) 代表本会协调解决各种事宜; 
(六) 加强各地区域经济贸易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学习考察和文体活动; 
(七)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其他人选,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有: 
(一) 会费(个人与单位会员);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和工作人员中分配。所有会员为本会工作属义务性无偿服务,不领取任何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收支经费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及财务由会长或受委托的常务副会长签批管理,按照“票据合法、用途正当、手续齐全、月结月清、年终结算盈余”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签字报帐制度。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外出,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旅差费标准报帐。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要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赣州市浙江商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赣州市浙江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2012年7月28日进行第二次修改、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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