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等五部委: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指导意见|国家政策

来源:发改运行〔2017〕10号 | 来源:发改运行〔2017〕10号 | 时间:2019-02-17 | 2664 次浏览 | 分享到:

  推广应用,联合奖惩。鼓励开发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产品,推动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推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正向激励和负面惩戒的力度。
  稳步推进,重点突破。在公路、水路领域,以客运经营者为重点,在铁路、民航领域,以旅客为重点,加强信用记录建设。依托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和应用。
  三、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建设
  (一)建立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驾驶人的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主体和驾驶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依法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客运企业和个人受到较高等级表彰的模范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二)建立铁路、民航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
  铁路运输企业要制定《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查处的倒票、制贩假票、使用伪造、冒用或者无效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学生证等证件购票乘车,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者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等违反铁路规章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民航部门要推动航空公司和机场严格执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对扰乱航空运输秩序且已危及航空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应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记录。
  (三)建立城市交通信用记录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驾驶人和乘务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和从业人员、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平台的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制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失信行为认定办法。对查处的具有扰乱公共交通秩序、逃票等乘客不文明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公交驾驶人和乘务人员的模范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信用记录建设
  鼓励行业组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信用记录建设,通过各种渠道依法依规搜集整理交通出行领域各类主体的失信信息。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如实举报相关失信行为。
  四、规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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