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国家政策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发改财金〔2017〕2058号 | 时间:2019-02-19 | 42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2058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产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
  (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九)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十)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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