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措施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发改财金〔2017〕2058号 | 时间:2019-02-19 | 80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发改财金〔2017〕2058号《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措施,让你了解拖欠工资怎么办,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拖欠工资黑名单等29条联合惩戒措施


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措施
发改财金〔2017〕2058号

(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九)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十)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十五)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

(十六)被列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上市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八)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十九)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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