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

来源: | 来源: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 | 时间:2020-11-30 | 39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建立基于运用大数据条件下的指挥处置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指挥处置机制。上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指挥、调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完成监管风险的提示预警、违法违规线索的分发处理和突发案件的应急处置,并跟踪督促相关风险提示的处理、线索的落实和案件的查办。下级工商部门对上级的指挥调度要快速反应,及时完成上级指派的任务并通过“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反馈。开展大数据监管的地区应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对于发现的其他地区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报送给相应的指挥处置机关。

(四)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业务平台

省级工商部门要加快建设“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商标注册、监管执法等相关信息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形成统一的监管数据库,实现各业务部门和工商系统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用。各业务部门要打破数据分割,强化协同,充分利用各类监管信息采取提示、警示、限制等监管措施,形成信息共享、随机抽查、风险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总局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监管数据及时与各地交换。

四、推进社会共治

根据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广泛性、信息的分散性、监管风险的多样性等特点,找准监管风险防控与市场主体经营风险管理的契合点,引导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的治理,构建多元参与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一)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共享

进一步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积极探索扩大信息公示范围。试点将工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试点开通公示系统实名投诉功能,建立公示系统实名投诉审核、处理、反馈制度。试点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各类生产经营信息,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服务机构等通过互联网公示各类信息,方便社会查询使用,推进信息共享。扩大市场主体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

(二)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

切实转变理念,改变以往由政府背书的“保姆式”监管,强化市场主体的第一责任人意识。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络员宣传培训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鼓励市场主体在坚持守法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信用承诺,在平台治理、信息披露、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主动加强自治管理、政企合作,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