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来源: | 来源:国办发〔2020〕49号 | 时间:2020-12-19 | 37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编制并定期更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提出拟纳入目录信息的建议,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梳理汇总目录,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提请部际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相关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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