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来源: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 | 时间:2021-01-26 | 6533 次浏览 | 分享到:

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担药品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强化社会监督推进社会共治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网站和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布医疗美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医疗美容机构要及时、全面公开医疗美容服务相关执业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力度,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宣传,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增强群众辨识能力。

积极宣传倡导医疗美容就医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主动查看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证明,主动索取病历资料和票据,自觉抵制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师的医疗美容服务,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或来源不明的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医疗美容有奖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或通报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请各省级相关部门分别于2020731日、1215日前将辖区内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的进展情况书面报送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20

海关投诉举报电话:1236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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