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网

信用品牌一站式服务

服务咨询热线

400-0866-706

名扬九州・赣鄱企业

让上下游企业,成为你的合作伙伴,当他们有需求时,能想起值得信任的你,你品牌与产品!

知名度详情

信任为基・企业赢天下

以交易基石筑牢合作意向,让供应链的企业与消费者,一眼读懂「为何首选你的品牌与品质」!

企业信用专题

双擎赋能・信用知名度一站式跃升

筑信任基石,扩品牌声量,让供应链企业及消费者,一眼锁定「值得托付的合作之选」!

企业服务大厅

药品购销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财物的处罚

来源:www.jjqyw.cn | 来源:0797cx政策法规 | 时间:2022-02-08 | 5061 次浏览 | 分享到:

药品购销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财物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以上内容摘自《药品管理法

相关信息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7号)

药品管理热点是什么意思,药品管理热点有哪些-管理热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国办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实施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药品热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

药品黑名单,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规定-药品安全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国食药监办[2012]219号】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