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卫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知识的宣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作人员及其劳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环卫工作人员提供爱心服务。
第八条 市容环卫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市容环卫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参加市容环卫相关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对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的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在市容环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卫责任
第十一条 本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辆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污水、污迹和废弃物等;
(三)保持市容环卫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三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以及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有轨电车、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首末站,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金融服务网点、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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