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兼职督学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教育督导经费列支。
第三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
第十二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高质量发展和依法治理情况;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教育公平、教育质量提升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三)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发展,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发展情况;
(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推进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情况;
(五)重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情况;
(六)重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情况;
(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教师待遇保障等情况;
(八)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以及保障、改善办学条件,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等情况;
(九)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情况;
(十)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重大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以及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学校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建带团建队建,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三)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四)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加强学校特色课程建设,规范教材和教辅材料使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升教学质量情况;
(五)招生、就业、学籍管理、学生资助情况;
(六)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七)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八)教育收费、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
(九)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情况;
(十)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和心理健康、权益保护情况;
(十一)校园欺凌防控情况;
(十二)校园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责任落实情况;
(十三)推进学校内部监督体系建设,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自行组织等方式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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