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布受理方式,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引导市场主体围绕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和运用效益。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等国家级、省级功能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运营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对在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版权交易平台建设,促进版权资源有效运用和价值转换。鼓励版权贸易,推动优秀作品版权输出。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推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权利人依法进行作品登记。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运用。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推动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促进专利技术高效转化和运用。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开展专利申请前的价值评估,及时有效将创新成果转化为高质量、高价值专利。支持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开放许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商标品牌培育服务体系。建设商标品牌指导站,支持企业制定商标品牌战略,培育知名商标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和运用,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
鼓励和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鼓励企业加强商标海外布局,加大自主商标品牌海外宣传力度,提升商标品牌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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