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

《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来源: |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时间:2018-08-12 | 53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资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七)提高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能力。 综合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政府出台政策措施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服务(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政策措施出台后,对有关实施效果开展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提高政府及其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省统计局、省发改委负责,持续实施)

(八)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提升服务。 2016年底前,制定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改进服务品质和效率。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出台政策措施)

三、提升大数据监管市场能力

(九)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规范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 (省工商局负责,持续实施) 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模式,2016年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汇总整合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信息,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开展关联分析,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实现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 (省工商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 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2016年底前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信用承诺书的示范样本,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江西”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逐步推开试点,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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