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从事旅游饭店、旅游餐饮、旅游民宿、家庭旅馆经营的,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卫生、服务培训并达到相应的健康标准。
第二十六条从事旅游交通运输的营运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承担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船舶,应当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的中外文标识。
第二十七条旅游购物场所应当证照齐全,在醒目位置标明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购物场所应当安装内外全景、购物全过程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
第二十八条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形式经营自驾、徒步、骑行等旅游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并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旅游者自发组织自驾、徒步、骑行等旅游活动的,召集者、组织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导向与联络、应急与救护等工具和设备,并告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经营潜水、漂流、摩托艇、水上拖曳伞、低空飞行、过山车、蹦极以及其他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对项目存在的风险及安全防范等有关事项,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同时提示旅游者可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者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研学旅行主办者、承办者和供应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配备必要安全人员,随团开展安全教育和防控工作。
旅行社承办研学旅行的,应当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且连续三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研学旅行主办者不得安排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
第三十一条提供老年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老年旅游存在的潜在风险、老年旅游者的身体健康要求等做好安全提醒。旅行社组织、接待老年旅游团,应当配备具有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了解一般医疗常识、具有至少三年导游从业经验的领队或者导游,并选择适合老年旅游者身体条件、适宜老年旅游者的旅游景点和游览、娱乐项目,不得安排高风险或者高强度的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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