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橙乡商会章程​

来源:商会 | 来源:赣州市橙乡商会 | 时间:2019-02-07 | 2208 次浏览 | 分享到:

赣州市橙乡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赣州市橙乡商会”。
英文名称为:Orange Township Chamber of Commerce of GanZhou City
缩写:OTCCGZC
第二条  赣州市橙乡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地区经商办企业的信丰籍人士和热心本商会事业的有关人员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搭建平台,凝聚乡情,汇集商机,携手创业,服务会员,共同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关系,为加快推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和信丰经济社会繁荣昌盛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赣州市工商联的领导下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并接受赣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水韵花都56号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围绕维权、自律、服务、发展、创新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发挥商会平台优势,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参与政府招商引资,开展与国内外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市场,加快会员企业发展。
   (三)围绕中心服务会员,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项目、技术、人才、信息咨询服务,增强会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与交流,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整合会员企业资源优势,形成开发合作强势,做强做大商会事业。
   (六)量力而行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商会良好形象。
   (七)加强商会自身建设,创新工作特色,不断增强商会向心力和凝聚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交纳会费的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地区经商办企业的信丰籍人士,热心本会事业的有关人员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愿意为家乡建设、苏区振兴发展做贡献。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热心于加强合作和交流。
   (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入会登记表,提交本会秘书处。
   (二)由本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在本会网址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要求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可如数退还第二年之后已缴纳的会费,但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
   (二)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四)在本会会员遇到经营困难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五)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财务报告。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职权。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管理规章,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六)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七)审议并决定商会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行业内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力。
  (三)身心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较强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愿意为会员服务和做贡献。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代表本会履行对外民事权利和义务。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出席有关重要会议和社会活动。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听取和审查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其他需要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履行上述职责,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和领导。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权是: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研究部署本会日常重要事务,听取和审查各分支机构的工作。三、讨论有关人事提名或任免。四、讨论审议提交理事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议案等。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商会日常工作事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事务。
   (二)负责对外联络联谊工作,代表本会协调解决各种事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本会财务管理,审核吸收、清退会员工作。
   (五)负责组织会员开展学习考察和商会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依据本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商会事业的发展,坚持做到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由会长签批使用,或由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签批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票据合法,用途正当,手续齐全,日清月结,年终结算”,每半年由监督委员会审核一次,并在商会年会上公布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外出,则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旅差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若要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事务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8日赣州市橙乡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赣州市橙乡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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